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学金和困难学生助学金。每年学院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经费用于建立奖学金基金和困难学生助学金基金,奖学金基金和困难学生助学金基金由学院财务处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凡我院普招在册的大专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享受学院奖学金和学院困难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文艺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主管领导负责,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系负责人组成的院评定领导小组审査全院评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评定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五条 奖学金的标准、等级、要求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
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其参评者的综合评分排名须在班级的前10%以内;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的8%评定,其参评者的综合评分排名须在班级的前20%以内: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0%评定,其参评者的综合评分排名须在班级的前30%以内。
第六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受党纪.团纪.校纪处分未满一年者。
(二)有无故旷课行为者。
(三)一个学年内病.事假缺课累计在30学时以上者。
(四)在考试.考核中有作弊行为者
(五)未注册者。
(六)参评当年被留级者。
(七)其他不宜评定奖学金者。
第七条 评定步骤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班在全面总结学年工作的基础上,由各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团支部干部依据学生日常表现,个人班级综合评分排名和评定条件等确定候选人名单,然后根据班级分配名额组织全班学生产生奖学金参评者。
第二阶段:各系召集有关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联席会研究确定各系参评人员名单,并在系内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处。
第三阶段:院评定领导小组综合评比和审核确定全院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10月份评定一次。
第九条 奖学金的发放,由各系根据院评定领导小组审核结果造册,学生处审查,审计监督处审核,院财务处负责发放,每年12月前完成发放。
第三章 困难学生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十条 困难学生助学金主要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具体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800元,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200元。
第十一条 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能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获得过“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 “优秀班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
(六)身体健康,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凡属原建档立卡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功勋军、警、应急救援人员子女和残疾人子女优先评选。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院财务处根据学院学费预算困难学生助学金基金,依据各系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困难学生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审。困难学生助学金每学期以系为单位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有关规定,填写《宝鸡中北职业学院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各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充分讨论下,确定困难学生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建议结果要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按规定格式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上报的困难学生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汇总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学院财务处和审计监督处审核。
第六章 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监督处审核确认由学院财务处将困难学生助学金以银行打卡方式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九条 各系在评审困难学生助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困难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系,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系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二十条 每学年10月份评选一次,12月前完成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困难学生助学金两项专项基金收支信息随教育质量年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2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宝鸡中北职业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2.宝鸡中北职业学院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