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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中北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依规办学,规范学院管理,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宝鸡中北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BAO’JI ZHONGBEI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龙翔大道066号,邮编:721302,网址:https://www.bjzbzyxy.com/。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定位:坚持“立足宝鸡,面向陕西、辐射全国,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努力打造特色化民办高职院。

第七条 办学层次、形式、规模:学院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招收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含三校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考生,同时根据社会需求进行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建校3年后逐步达到在校人数3000人的办学规模。

第八条 专业门类:以学院设置初期的五大专业为基础,逐步形成理、工、教、文、管等专业门类相互支撑、融合、协调发展的总体布局。

第九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陕西中北铁道科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学院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受其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接受举办者监督和指导,并向举办者书面报告工作。董事会成员由法定代表人、院长、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学院董事会成员7人,设董事长一人。7位成员结构(任职条件)为:学院的举办者在符合本条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推荐2名董事(其中1人为董事长候选人),学院院长出任董事1人,学院党组织书记出任董事1人,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3人。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每一届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董事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董事会议时;

(二)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议时;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董事长不指定其他董事的,由举办者在其他董事中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举办者委派的董事应该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举办者汇报,听取其对董事会会议议题的意见,举办者推荐的董事不得发表与举办者意见不同的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按照董事长赞成的意见作成决定。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书面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或者以董事签名的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在会议召开前递交其他董事,由其他董事在会议上代为宣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董事会决定持反对意见的可以注明,董事对董事会的决定赞成的应当承担责任。董事会纪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董事会形成决定,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见者)。

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对学院下列事项行使决定权:

(一)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学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四)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聘任或者解聘由学院院长提名的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六)制定学院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七)修改学院章程;

(八)学院管理人员及教学人员的工资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六)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不能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董事会会议,就应对紧急情况处置方案做出决定,应该听取举办者意见,先按照举办者意见执行,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任的院长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历;

(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

(五)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学院的招生、专业、培养计划和管理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学院内部机构负责人员;

(七)向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董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会成员及其他学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董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学院党支部。经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批准,学院党支部隶属中共宝鸡市教育局党组。党支部设书记一人、委员五名,委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学院党支部书记与行政班子党员主要领导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董事会),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支部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支部是党在学院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明确办学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改革发展、依法治院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党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引领广大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组织或人员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支部设立纪检机构,在学院党支部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参与讨论研究学院发展规划、教育管理与教学改革、主要人事安排以及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做出决定。对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学教务事项,党支部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支部与董事会、监事会正常沟通协商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学院监事会应有一定数额党支部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参与监督实施,并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及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条 学院党支部领导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地位,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加强和改进思政课教学,加强班主任、思政课教师工作力量,注重学生德育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等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培育一代新人。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好“两会一课”。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履行职责和义务,发挥好先锋和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支部设立工作部门,负责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党务工作,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落实党建经费,建立党组织和党员活动室。党支部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共青团、工会和教代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组织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学院教师或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学院教师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政治、师德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助学制度,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学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六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四十八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修养、创新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十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八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和教学活动的支出,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第五十三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金融机构借款;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校对举办者出资、政府资助、依法收取的学费、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金融机构借款,依法享有财产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学院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税务机关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举办者审核认可后,报董事会同意,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在审批机关指导下,妥善安排在校学生继续就学。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销毁,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由学院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