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北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实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教思政〔2014〕2号)及《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高教生〔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的选拔、使用、培养和管理应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并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品行端正,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方法和规律,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科学研究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班团组织建设和学生学团活动与班务工作。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日常纪律安全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经常深入公寓开展公寓管理工作。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指导和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打造校园文化品牌。
(六)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七)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八)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院、二级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九)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十)组织、协调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班级的思想政治工作,参与配合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一)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四章 配备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精干高效、有利工作”的原则,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配足配强辅导员。
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组织实施,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原则上都要至少担任一年的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专职辅导员可兼任二级学院学生科、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九条 辅导员在二级院内调用须经学生处审批,学院内调用须经人事处和学生处共同审批。
第五章 培养培训
第十条 加强辅导员的培训培养工作,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要坚持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相结合,在岗培训和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努力达到《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规定的初级、中级、高级能力标准,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促进辅导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创业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鼓励支持有志于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或进修有关课程。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假期家访等。组织辅导员到省内外高校进行短期挂职锻炼和工作交流。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二条 按照“单设标准、单列指标、单独评审”的原则,合理设置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结构比例。要充分考虑辅导员从事学生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学生处牵头、人事处配合,制定专门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具体条件和实施细则。辅导员可自主申请评聘思政系列及相关学科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关心辅导员的成长。将优秀辅导员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来源和后备力量。在各级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时,将优秀辅导员特别是在一线工作时间较长的专职辅导员,作为重点考虑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
第十四条 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在保证辅导员享受学校规定的工资和津贴的同时,按照所带学生每生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工作补贴,并依据工作考核结果,奖惩兑现。严格按照每位辅导员每年不少于1000元标准设立专项培训经费,进一步加大辅导员日常培训力度。设立辅导员科学研究和学习研修专项经费,支持和鼓励辅导员结合学生工作开展科学研究、业务进修。
第十五条 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课题。鼓励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专题研究。
第十六条 为辅导员工作创造条件。学院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在工作上给予关心和支持,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七章 辅导员的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管理。辅导员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人事处、学生处、学生科负责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计划、调配、培训和考核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辅导员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完善辅导员公寓值班制度。辅导员须入住公寓。学院在学生公寓设立辅导员值班室,辅导员采取长期入住和轮流值班的形式,开展公寓中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在公寓的安全。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辅导员考核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考评制度,形成学院、二级学院、学生三位一体的工作评价机制。辅导员考核结果与其晋升、评职、评优、津贴等挂钩。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德育工作者。对评选的优秀辅导员,由学校党委、行政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完善辅导员的考核交流制度。建立辅导员院内交流机制,强化岗位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对任期内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要给予批评诫勉,限期改正;对有重大工作失误,失职失责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将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解聘或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